从协会官网的一个小变化,看近期的私募自律监管

发布时间:
2018/10/19 9:07:42
来源:
圣德资本 百里冰

最近,中基协官网一个栏目的名称出现了变化:

 

栏目名称变化

“纪律处分”变为“行业自律”

 


 

就在9月份,这个栏目是这样的:

 

今年以来,中基协及协会领导在各类通知及发言中都多次提及“自律”“自律管理”“行业自律”的字眼。

 

 近期谈到“行业自律”

常伴随提及“信义义务”

 

以下是最近的一次洪磊会长公开发言中提及自律管理——


10月13日,洪磊会长于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2018第六届年会暨与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战略合作签约上的发言中,谈及在行业监管和自律管理中不断暴露的问题时,指出:

 

种种不规范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包括私募机构滥用登记信息非法征信,为本基金组合投资要求,为单一机构或项目融资问题,违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要求变相保本保收益,违背防范利益冲突要求,为股东方自融甚至挪用资金产品问题,为方便税收筹划或满足地方展业政策要求,虚化管理人受托责任问题,为逃脱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滥设管理人代持股权问题,为募集资金违背非公开募集要求,设计嵌套式产品,突破合格投资人实质性标准问题,为逃避监管不如实履行信息报送义务问题等等。”

 

【提示,私募管理人需注意检查自身,有没有出现洪会长提及的这些不规范举措。】

  

谈及自律管理工作,洪会长表示:

协会将依托基金法的授权,在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范围内,将信用义务要求转化为更具体的登记备案标准和业务规则。基于行业报送信息构建数据沟际集合机制,提高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努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洪会长接着指出:

以行业自律推动市场自我约束,践行信义义务,筑牢信义文化,是私募基金健康发展的希望方向。信义义务的核心要求就是将投资人的利益置于投资人利益之上,这一要求远高于平等金融主体之间的诚实守信要求。法律和行政监管对此无法做出充分的明文约束,只能就其主要方面提出原则要求或做出有限的规定,更多的时候必须依赖当事人内心道德和市场主体间的相互制衡。

 

行业自律就需要在法律和行政监管要求之上,从市场缺陷和个体道德有限性出发,将信用义务的完整要求具体化为行业共识和共同行为准则。

 

【提示,近期的重要讲话中,提及自律管理的时候,“信义义务”这个词随之一起出现的频率也很高。】

 

关于下一步协会的工作,洪磊会长表示:

 

下一步,还将根据行业发展的实际,持续推进信用义务落地工作,筑牢行业信用文化。

 

一是完善信用公示、信用管理,建立公允透明的行业评价体系和评价机制,让信用记录良好、内部治理稳健、历史业绩优秀的私募机构有机会脱颖而出,获得更低的展业成本,更大的展业空间,积极推动优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获得开展公募业务、养老金管理业务的机会,促进优胜劣汰。

 

二是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的须知,明确登记备案的关注要点,优化登记备案的流程,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在完善信用义务要求的同时,提高信用记录良好、内部治理稳健的私募机构产品审核时效。

 

三是切实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优惠政策和监管的要求,做好创业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和标准认定工作,为创业投资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

 

四是强化行业监督和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行为,严格自律执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