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基协即将更新《登记须知》及《备案须知》的消息,传遍了整个私募圈。
结合近期的监管政策的变动,这一消息并不让人感到意外。只要细心观察中基协的近期政策,其围绕两大核心点来构筑新的监管体系。
这两大核心点分别是:
一、从源头对私募基金进行规范限制,如针对于私募基金的新设、登记、变更限制。
二、从私募产品备案方面进行纠正改良,如针对私募产品备案出台细则要求,针对于底层资产、合格投资者、基金托管等一系列产品要素进行规范。
因此,把握中基协当前两大监管核心,也就能更清晰的了解未来中基协的政策动向,对于即将出台的《登记须知》及《备案须知》也能有一个心理预期。
下面本文将就这两点监管核心进行具体剖析与论述。
中基协监管核心要点一
注册端多地暂停,行业入口逐渐关
中基协想要重新整顿私募行业之心,已是路人皆知。将行业入口关闭,是其中非常关键一环。一方面,在入口处设置障碍,将新设门槛提升,让能够加入行业的机构各方面资质、水平提升。另一方面,控制当前管理机构的规模,避免在后续清理协会内部管理机构时,增添自己的工作量,从而能专心整治当前行业内部的管理机构。
当前已出台相关政策如下:
(1)广东省关于投资类企业注册暂停的内部文件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专业市场分局、机场分局注册科(审批科/处):
于8月16日接到省工商局转来的某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严禁新增P2P网贷机构的通知》(粤整治办函[2018]61号),《通知》要求立即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暂停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包含“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的注册申请(持有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文件的除外,具体按照批准文件开展注册登记)。
这其中与私募基金相关的经营范围有: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而结合中基协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也就是说,当前想要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最源头的工商登记上,就已经被卡死。
而从全国范围上看,广东暂停投资类企业注册并不是个例。截止到目前,一线城市北上广深均暂停投资类企业注册,沿海省份中的浙江、江苏、山东、福建,也仅有极少数基金小镇还能注册,但相应的标准要求较高。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其能注册的基金范围仅涵盖股权类私募基金,对于证券类私募基金、其他类私募基金,并无法进行注册。
2
其他类管理人登记基本处于暂停状况
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三大类别之一的其他类基金管理人,目前处于越来越边缘化的状态。不仅仅体现在近期备案产品数量腰斩,也体现在其管理人登记基本处于暂停状况。
最近一家获得通过的其他类管理人,是路博迈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登记日期是2018年6月19日。其为外商在华独资企业,母公司路博迈成立于1939年,是一家由员工控股的独立私人投资管理公司。公司业务覆盖范围广,包括股票、固定收益、量化投资、多元资产投资、私募股票及对冲基金等。
截至2017年9月30日,路博迈在全球19个国家均设有办事处,拥有一支约1900名专业人才的队伍,管理资产规模达到2840亿美元,堪称华尔街大牛机构。
与之对比,可见目前想要获得其他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要多么强大的背景与实力。由于其他类管理人登记门槛过高,导致目前能获得通过的管理人寥寥无几,而其他类管理人自身又受到备案限制的影响,导致当前其他类管理数量不但没有增加,反而在逐步减少。
根据统计,从2018年3月开始,其他类管理人以每月2-5家的速度递减,导致本就只有700余家的其他类管理人,生存情况进一步恶化。
对比中基协对创投、股权类基金的扶持,其他类基金已经不断被弱化,中基协这种冷处理的方式,也是变相引导行业资金投向股权领域。而对于其他类基金管理人的未来,要看这一轮中基协冷处理结束后,是给出新的发展方向,还是继续压缩其他类产品规模直至忽略不计。
3
管理人登记规则不再束之高阁,而是严格落实
很多人说当前管理人登记变严格,是由于协会新发了很多监管政策。其实,这句话并不准确。
从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到2017年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很多的登记规则是早已明确的。只不过在过去协会管理宽松时期,很多规则并没有被落实和执行,很多的规则被束之高阁,浮于表面。
因此目前登记变严格,并不仅仅是新政策的出台,而是对原有的规则更为严格的落实与执行。
其中表现如下:
例子1:【基金管理人高管信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在过去落实这一条规则时,只需要将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履历简单上传即可。但目前却要求对高管能否履职的能力进行说明,比如就法定代表人的从业经验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对于风控负责人,过往风控经历予以说明,要求证明风控负责人具有匹配的风控经验,并上传相关证明资料。
因此,是这一轮登记收紧,其实是将过去的规则予以严格落实。以第六条为例,是将过去简单的表面审查高管资质,变成如今严格审查相关材料,证明相应高管具有履职能力,以保证未来基金运作中,具有足够的经验处理各方面事务等等。
例子2:【股东出资】
根据《私募基金备案须知》第二款第二项“申请机构应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比例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 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在过去针对这一款的要求,申请机构往往将注册资本实缴比例做到25%以上,以达到规范中所要求的及格线。但中基协在设置这一规范条款时,其目的并不是要求申请机构将实缴比例做到25%以上就可以了,其真正目的在于申请机构应该通过注册资本的实缴比例的方式,来证明申请机构有足够的资本在未来开展私募基金运营、管理业务。
因此,在严格落实这一条款上,中基协要求的不仅仅是你的注册资本金实缴比例达到25%以上,同时其更关注的是,申请机构的股东出资能否覆盖前期的企业运营成本。
假设某申请机构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金是1000万元,实缴比例25%即250万元,那么这25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金能否覆盖该申请机构在未来一段时间的运营成本呢?
这是中基协在这一条款中所关心的问题。那么假设中基协认定的前期成本应该在500万左右,那么即使这家机构达到了之前规则中要求的25%比例,但在中基协眼中,仍无法证明其股东出资能力。也就引发了中基协要求其证明股东出资能力的问题,包括中基协对于股东减资、虚假、抽逃出资的关注,也就更好理解了。
例子3:【关联方的限制与禁止】
根据《私募基金备案须知》第四款第二项“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诸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一直中基协关注的重点。尤其涉及到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更是受到中基协严格的监管。
因此中基协在落实规范时,要求申请机构,涉及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一旦涉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中提及的几类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将不予登记。
从近期的落实执行上看,中基协对于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的范围也在进一步扩大,比如有管理人反应,由于其旗下子公司已有证券类管理人牌照,导致其另一子公司无法申请基金管理人牌照。所以,目前同一实控人主体下,已存在多家私募基金公司或类金融管理机构,其再想申请私募管理人牌照可能性基本不大。
所以可以看出,这一轮中基协对于过往监管政策的严格落实程度。
4
买壳捷径已经不复存在
近期,在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界面上,中基协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登记提出了新的限制性要求:
“请贵机构审慎提交含法律意见书的重大事项变更,首次提交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次数超过5次,贵机构将无法进行新产品备案。”
同时在管理人新设登记中提出“登记退回补正超过5次,申请机构将会被锁定3个月。”
这两项规则所针对的正是私募基金买壳的命门。在过往的私募买卖牌照交易中,往往“三步走”的方式,第一步先在工商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第二步是在工商中变更大股东,第三步是在工商变更完成后再协会中将相关登记信息变更。这样的方式,至少要在协会系统中变更两次,一次是法定代表人变更,一次是大股东变更。相应的,需要管理人提交两次法律意见书。
在过去审核宽松的情况下,一般也要6个月到1年的时间,完成相应的变更工作。
但在新规则之下,如果管理人首次提交重大事项变更请求后,6个月未办结,将直接导致无法进行新产品备案。也就意味着,协会将原本买卖壳变更的时间,进一步压缩,而且如果不能通过,即使你后期变更完毕了,也无法备案新产品。那么这样对于购买私募管理人壳子的买家来说,将会非常的不划算。
一个无法备案产品的壳子,对于买家来说,如同鸡肋。
同时,2018年5月24日,中基协在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严正声明》其中值得关注的是: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的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协会将比照新申请机构登记要求和程序办理,并相应核查存续产品的合规性及信息披露情况。”
也就是说,在过去通过买壳来规避中基协的监管审查,但现在即使是变更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等重大事项,也要按照基金管理人新设登记的标准来,相当于再走一遍新设登记的审核过程。
那么,对于私募牌照买卖市场来说,买壳将不再具有优势。
中基协监管核心要点二
合格投资者审核与适当性管理脱虚入实
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再到《基金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如下: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在过去虽然在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上进行了明确,但在具体操作中,却没有严格的落实。很多规范也仅仅停留在纸面上。
但在近期的备案反馈中,要求投资者出具合格投资者证明已经成为常规反馈。投资者签署的合格投资者承诺书,在协会看来并不能有效的证明投资者的投资能力,也并不符合规范的要求。
因此针对于规范中提到的金融资产、家庭年收入,需要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资产证明。同时针对反馈中提到的自有资金出资,要求投资者在证明具有出资能力的同时,也要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未通过借贷、他人资金等方式获取投资款项。
因此,在合格投资者审核上,基金管理人要转变过去观念,脱虚入实,要进行严格审核。
需要投资者提供更为细致的证明文件,并且针对协会要求可制作相应的材料清单供投资者进行参考,比如:
“薪资收入证明、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理财收入证明、配偶收入等。如为银行账户存款或理财金额,可上传近半年银行流水及金融资产证明;如涉及家族资产,请说明所处行业及营收状况。出资能力证明包括资产所有权证明及该资产的合法来源证明。”
而在后续的产品资料上传时,要格外注意将这部分资料进行归整上传,以尽到合格投资者审核的义务。
2
穿透底层,保证底层资产真实性
底层资产的真实性,一直是协会监管的重中之重。而在之前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中基协明确指出,是防止私募基金通过投资架构设计,绕过监管。
因此,针对与基金产品中存在的多层SPV架构,中基协在产品备案审核中,要求基金管理人披露真实的底层资产,明确基金的真实投向。同时对于多层SPV架构予以限制,不得通过架构设计,使投资者无法知晓资金真实投向,并要求在相关中予以披露,要求投资者对基金真实投向予以了解。
除了架构设计上的限制外,为保障底层资产真实性,中基协针对基金产品的披露有了更为细化的要求。
如:基金产品的投资架构、拟投标的公司的主要业务、估值情况、后续如何使用基金投资款、基金如何退出、增信担保措施等问题。再比如在风险揭示书中,要求揭示基金可能存在的特殊风险,比如私募基金的产品架构风险、单一投资风险、底层资产风险、未来存续期限内流动性风险、未托管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等,并要求上传有全体投资者签署的风险揭示书,以证明管理人尽到了告知义务。
因此,中基协通过一系列的备案反馈,是希望建立起规范化、透明化的底层资产披露制度。
这也是中基协吸取意隆财富教训之后的举措,其目的是为了防范管理人虚构底层资产,挪用基金资金或自融行为。以保障投资者对于基金运作的知情权,让底层资产能够被更清晰的监管,保障私募基金的稳定运作。
所以,在未来底层资产的真实性,相关材料的披露与公开,将是协会格外关注的重点,需要管理人格外予以注意。
3
双GP模式叫停,私募通道缩紧
根据中基协最近反馈,已暂停了双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存量产品暂不受影响。这轮暂停双管理人产品备案,协会并未给出书面说明,但结合之前协会一系列反馈来看,有如下原因:
对管理人权责划分及纠纷解决机制的担心
双管理人产品,首先面临的就是两个管理人如何划分彼此权责,是否出现权责重合甚至是冲突的情况。其次,是当两个管理人出现冲突时,如何来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如何保证争议发生后,能够最大化的维护投资者权益,如何保障产品后续的平稳运作。最后,一旦出现双管理人矛盾不可调和,该如何保障投资者权益,比如一方退出或更换后,基金的管理架构是否会受到影响与冲击,基金潜在风险是否可控。
对借通道操作予以限制
由于当前其他类基金受到备案限制,很多其他类基金管理人通过明股实债的方式,发行产品。但明股实债产品发行的前提是,管理人应该是股权类基金管理人。那么这时就需要其他类管理借股权类管理人的通道,来备案产品。比如双GP单管理人模式,其中具有股权类管理人牌照的GP担任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另一名GP则是不具有股权牌照的机构。
而这种借通道的行为,有逃避监管的嫌疑,因此中基协尤其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因此,中基协一方面暂停了双管理人基金备案,另一方面,针对有限合伙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与GP不一致的情况,要求提交基金管理人与GP存在关联关系的资料。
(关联关系认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同时,如普通合伙人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所以,这两大举措,也是对借通道行为的限制与打击。
4
强制托管与加强托管机构职责
2018年7月13日中基协针对意隆财富事件发布公告:
“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其中引人注意的是,要求作为意隆财富的托管银行,承担共同受托职责,履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这一公告的出台,引发了托管银行的巨大反响。一时间各大托管银行纷纷提高托管费用,私募基金管理人面临着托管难的难题。
但从中基协的角度,要求托管行积极履行托管职责,也是为了在基金托管环节,托管行能起到一定的监督审查作用,进而降低基金潜在的风险,保障基金投资者利益。
在过去,托管行对于基金的监督作用,其实一直停留在纸面,并未采取实际的监督措施。而中基协这轮强调托管行共同受托责任,也是希望通过这样方式,来促使托管行能够尽职尽责,能够对托管基金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能够尽可能的防范基金风险发生,成为重要的基金安全保障措施之一。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契约型基金的强制托管,已经成为中基协的强制性要求。但这一举措的背后,是中基协与托管银行之间的博弈,双方的博弈结局,将直接影响这一措施能否真实落实到位,托管情况能否真正得以改善。
中基协未来政策走向会如何?
结合中基协当前的监管两大核心要点,其实不难预测中基协未来的政策走向。基于上文的分析,笔者有如下预测:
1.在源头上,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设登记将进一步收紧,其他类管理人登记暂停状态,短期内不会改变。
如上文所说,中基协这一轮行业整治之心,路人皆知。所以其需要将绝大部分精力放在现存的基金管理人身上,因此对于新设基金管理人,其数量必然被压缩与控制。可谓是“宽出严进”,进而保证中基协在行业整治中有宽裕的空间。同时,对于新设管理机构,其必然会按照中基协当前最为严格的标准,只有保证门槛足够高,才能控制住新设机构的数量。同时对于中基协等监管层来说,两万余家的管理机构数量,带来监管层的压力过大,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瘦身与削减。
2.在私募产品备案上,当前备案标准将会被重塑,新的备案规则将会更为细化,监管政策将会更快的落实与执行。
从中基协一系列监管政策可以看出,其对于当前备案体系、备案标准、备案产品范围等等诸多方面,均要进行改革。因此接下来私募备案将面临体系性、全局性的整改与完善。这种综合性的监管体系整改,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快刀斩乱麻的方式,另一种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方式。
但以中基协过往的监管习惯来看,快刀斩乱麻的方式更符合其口味。因此在未来的一到两年时间内,中基协将快速出台一系列文件,将私募基金行业从设立、备案、管理、退出等一系列流程,进行改革与整治。
这对于私募行业来说,是一剂猛药。或许可以药到病除,或许也会急火攻心。
所以,强监管将会是未来不可逆的趋势,伴随强监管的将会是,更为严格的备案标准,更为细致的协会审核,更为强硬的监管处罚。
所以,这一轮中基协监管只是一个开始,未来将会是强监管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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